近日,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海澜之家)将山东东营海澜宾馆(下称海澜宾馆)诉至法院。起因是海澜宾馆在酒店外部及内部使用“海澜宾馆”“海澜商务宾馆”等标识,而且使用包含“hlan”的域名,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澜”字样,涉嫌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海澜之家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海澜宾馆停止侵犯其“海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变更含有“海澜”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海澜之家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海澜宾馆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含有“海澜”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海澜之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2万余元。但否决了海澜宾馆在网站宣传和使用“hlan.cn”域名上存在侵权行为,所以海澜宾馆使用涉案域名并未侵犯海澜之家对涉案“HLAN”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海澜之家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当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时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商标法律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商标法》(2013)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综上所述,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当表现为消费者对商标或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故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而商户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般而言,对于两种权利的冲突,以保护在先注册商标权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