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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老干妈”撂倒“老大妈”,你猜用了什么绝杀技

  • 发布日期:2017-08-23 14:06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贵州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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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曾经的日子里,一瓶老干妈,陪伴你走过多少春秋冬夏......如果有一天,你不小心买到一瓶老大妈,你会怎么样?

2009年11月5日阿庆嫂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7811704号“老大媽”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老干妈公司对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异议,引证商标一是第1944496号“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二是第3315690号“老干妈”商标。引证商标三是第3607402号“老干妈”商标。引证商标四是第1381611号“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五是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引证商标六是第3315689号“老干妈”商标。

对此,商标局作出(2013)商标异字第1378号《“老大媽”商标异议裁定书》(简称第1378号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老干妈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3月3日作出商评字[2014]第23348号《关于第7811704号“老大媽”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23348号裁定),裁定:对被异议商标在“腌制鱼;蔬菜罐头;牛奶;食用油脂;果冻”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腌制蔬菜;花生酱;加工过的瓜子”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该裁定认为:
第一、首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鱼;牛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豆豉;火锅调料(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豉;辣椒酱(调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方便米饭;酱菜(调味品);豆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虽构成近似性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并存使用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花生酱;加工过的瓜子”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花生酱;泡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果酱;腌制蔬菜;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果酱;腌制蔬菜”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鱼;蔬菜罐头;牛奶;食用油脂;果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首先,老干妈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老干妈”作为商号在先使用在“腌制鱼;牛奶”等商品上有一定知名度,故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侵害了该公司的商号权益;其次,老干妈公司主张被异议商标侵害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对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在先权利”尚未明确规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故在审理该项主张时,一般是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视为当事人对其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使用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抢注的条款进行审理。本案中,老干妈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老干妈”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使用在“牛奶、果冻”等类似商品上,更不能证明已具有了一定影响。因此,在案证据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综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同时,也要提醒想注册商标的朋友:国家工商总局在不断加强商标信用监管,探索实行“互联网 监管”模式。将侵犯商标专用权、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诚信行为,都将纳入信用监管,并建立健全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完善确权机制从严从快处理大规模恶意抢注商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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